廉,盖居官者分内之事。孰不知廉,可以服人,然中无所主,则见利易动。其天资渎货,窃取于公,受赂于民,略亡忌惮者,固不足论;若夫稍知忌惮者,则曰:“吾不窃取于公,受赂于民足矣。”吏呈辞讼,度有所取,则曲从书判。未几,责置缣帛,虚立领直,十不偿一。私家饮食备于市买,纵其强掠于市,不酧其钱,役土匠造器用,则不给衣食,勒吏轮具,以至灯烛樵薪。责之吏典,似此者,不一而足。虽欲避窃取受赂之名,不知吏之所得非官司欺弊,则掊民膏脂。吾取于此,与窃取受赂何异?盖思人生贫富固有定分,越分过取,此有所得,彼必有亏。况明有三尺,一陷贪墨,终身不可洗濯。故可饥可寒,可杀可戮,唯独不可一毫妄取。苟有一毫妄取,虽有奇才异能终不能以善其后。故为官者当以廉为先。
——《州县提纲》
■译文
廉洁,是为官者分内之事。如果不知道廉洁,凭什么使人信服?如果内心没有坚定的信念,一看见利益就会改变自己的行为。自不必说那些贪污财物、天性贪婪的人,盗窃公家财物,收受他人贿赂,完全不知道忌讳害怕。那些稍微知道忌讳害怕的人,就会说:“我不盗窃公家的财物,只是收受百姓的贿赂就足够了。”官吏递交百姓辞讼时,根据收受贿赂的情况歪曲言辞。没过多久,又巧立名目勒令百姓置办财物,其空设名目之繁,胜于应设的十倍。百姓的生活完全依赖于市场贸易,为官者却放纵豪强不顾市场价格,强取豪夺,驱使当地工匠制造器物却不给衣食。官吏勒索的条目之细,以至于灯烛、柴火都包括在内。在记录官员犯罪的吏典中查找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官员虽然想要逃避盗用公家资源和收受百姓贿赂的罪名,却不知道官吏贪污的罪名,不仅是徇私枉法,也包括剥削民脂民膏。像这样剥削人民的官吏,和盗用公家资源和收受百姓贿赂有何区别?应该想到人生贫富自有定数,收取超出自己份额的利益,必然会造成其他地方的亏损。何况应该忌惮于法律,一旦被加上贪污的罪名,就算耗尽一生也无法清洗污名。所以,为官者可以挨饿,可以受冻,可以被杀害,可以被侮辱,唯一不能做的就是贪污一丝一毫。如果有丝毫贪污的行为,就算有出类拔萃的才能,也难以善终。所以做官的人应该以廉洁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