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重组
地方AMC对于具有发展潜力的资产,通过再投资以及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
例如,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基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因借贷关系产生的不良资产,并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延长债务人的偿债期限或减免其偿债金额,减少债务人偿债压力,使债务人充分利用现有资金的目的,达到为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实质融资的效果。
(2)直接催收、司法诉讼、强制执行、破产清算等方式进行处置。
对于低效无效资产,地方AMC采用快速处置渠道和方式,尽快变现。
(3)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贷款进行重新组合而形成不同的贷款组合,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贷款组合的最低接受价格,向社会投资者再度出售或转让。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转让、打包处理、分包处理等。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明确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缺陷在于,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只能公开拍卖,而且不得是批量转让。如果是批量转让,则必须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批量的定义是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
但是从司法实践看,却面临更多的障碍,因为金融债权业务经营需要特殊牌照制度,由银监会进行严格准入和监管,这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在具体案件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函时认为,银行只有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债权,而无权自主向社会上的普通民事主体转让金融债权。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上述批复中(银监办发[2009]24号)则认为金融债权也是债权,允许银行向普通民事主体转让逾期债权(但不可以批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