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政策沿革

2021-07-21 16:08:59 资产管理

2012年1月18日

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政策依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2013年11月28日

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在重申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14日

银监会向省级政府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提出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中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此外,还放宽了6号文中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至此,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由“4+1”格局变为“4+2”格局(即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加两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且取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限制,使得方式多样化,处置效率得到提升。

2017年4月25日

银监会下发《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公布了7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同时,降低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户数由10户以上降低为3户及以上。意味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继续扩容的同时,资产处置将效率越来越高。

2017年10月25日

江西省政府金融办公布《江西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这被视为是首份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文件,明确建立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对银监会划定的地方AMC准入门槛进行了细化,包括但不限于地方AMC的股东资格、公司治理、高管任职、风险管控、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披露等。

2019年7月5日

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从五方面明确了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要求。一是为防止盲目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标准,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二是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三是各监管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压实监管责任;四是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守风险的底线思维,治理市场乱象;五是鼓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税收、资产处置、信贷支持、产业发展、司法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环境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并提出七条监管红线: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