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人主体
应当就公司的设立、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银行征信等予以概况说明。
银行债权信息表中显示处于歇业、停产等状态的法人主体,应当在实地查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到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进行查档、调查后对其法人主体资格进行说明。包括能否按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或工商登记地址找到企业,企业工作人员的走向(包括企业高管)、企业是否有被吊销营业执照、提交注销工商登记申请或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等情况。对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或已经完成注销手续的企业,应当针对其清算分配方案或清算报告结合资产收购方的权利予以分析说明。
对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人主体应当对破产管理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债权公告信息及原债权银行债权申报数额及登记事项予以说明。
尽调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或恶意处置资产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对法院已裁定受理重整、和解的法人主体,应当就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予以分析说明。涉及清算的法人主体,应当对其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立情况及公告、债权申报情况进行说明。对重组、改制、或有被收购可能的法人主体,应当对其承继主体以及承继主体的还款意愿等进行说明。对公司的设立、注销存在过错或未良善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股东(如未按约定缴纳注册资本、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清算义务人、破产管理人等,应当就资产收购方能否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分析说明。
对自然人主体
应当就其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个人征信、主要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予以说明。对是否能按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取得联系并获取其还款或担保意愿的情况应当重点提示。在尽调中发现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或国籍、婚姻状态、重大财产、民事行为能力等有变动的应当重点予以说明。对无法取得联系的主体,应当在尽调报告中列明所采用的联系方式及最后一次联系的具体情况。
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主体
应当对资产收购方就其所涉刑事案件拟通过民事诉讼追偿,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作出详尽法律分析。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对涉刑犯罪主体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债权人追偿造成的不利的影响也应当予以分析说明。
债权信息核查
结论部分需要对拟收购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法律分析债权有虚假、违法或已获清偿的风险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需要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债权资料阐述分析路径,及时通知对口法律人员及法律事务主管人员。对口法律人员要求集体研讨的,律师事务所对口律师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对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判断
应当写明诉讼时效的起算依据及到期时点。同时注意对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效做出法律分析。对已过保证期间、已过诉讼时效或依法已经解除担保义务的担保人及其相应的担保措施应当重点提示。
结论应当对债权余额是否与银行封包信息一致作出判断(处于诉讼阶段的债权应当对起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等是否与银行封包债权相一致作出判断。在审查清偿单据及基础合同、债务承担协议等尽职调查材料后发现债权余额少于银行封包债权余额的,应当写明具体法律分析路径并及时向对口法律人员反映。尤其需要对债权银行是否已经通过以物抵债、债务移转或处置抵押物等方式获得全部或部分清偿的情况予以核查并重点提示。
对已进入诉讼程序包括执行程序的债权
应当对其具体推进程序作出具体说明。如是采取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保全的具体财产、范围及法院具体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起始日期应当详细列明。对未取得终审判决的债权,应当对有效上诉期间或申请再审的有效时间范围做具体说明。
担保权利核查
抵押权
结论应当对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及所存在的瑕疵作出具体说明。对登记生效的抵押权,应当写明他项权利证明所载关键信息或相应管理部门登记的详细内容。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无论是否已办理抵押登记,均应当写明对抵押权人或债权人的可能造成的影响。抵押物有权利负担的,如存在多位抵押权人、被租赁、占用、认购、预售、出售等情形的,应当分析其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抵押物被查封的,应当对查封时间、期限、查封机关以及查封类型、查封依据、查封范围等可能对抵押权行使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予以列明。涉及轮候查封的,应当按前述应当列明事项对前顺位查封机关及查封事项予以详细说明。
质权
结论应当对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及所存在的瑕疵作出具体说明。质押物有权属争议、权利负担或被执行查封等情形的,同上述抵押物应当关注的事项予以披露。涉及保证金质押的,在保证金质权有效设立的情况下,应当对债权银行是否扣划保证金冲抵欠付债权以及具体冲抵债权类型(是违约金、利息还是本金)作出具体说明。保证金已扣划的,应当对银行直接扣划的合法性作出法律分析。同时,对资产管理公司能否因收购行为取得对保证金监管账户的监管权利、享有保证金质权的风险应当予以法律分析。
保证
同上,结论应当对保证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作出分析。对有配偶的保证人,应当将配偶的具体身份信息及可查询到的涉诉、财产信息予以列明。贷前审查或贷后管理资料中有关于保证人财产线索的,无论保证人是否有配偶,均应注意区分保证人的财产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并进行分析说明。
对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时间较短的,应当对保证人承担保证期间的期限予以列明,对可能超过保证期间、丧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应当重点提示。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对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催收情况详细列明。
债权银行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等有委托第三方监管或保管情形
需要对监管协议、保管协议等内容就债权银行能否将合同权利转移至第三人或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包后原合同是否继续对第三方机构有约束力、原债权银行是否已经全额支付相应委托费用等作出分析说明。对林木等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容易灭失的抵押物,应当对抵押期间林木的生长情况、是否已获得保险金赔偿、采伐许可证是否已经申请或上交予以说明。
抵质押、保证担保范围与主合同担保范围不一致的
应当对担保范围缩小的抵质押物、保证人对应的抵质押权优先权、保证责任进行分析说明;对有最高额抵质押担保、保证的不良资产,应当落实该户债权是否全部发生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对授信期间以外发生的债权应当重点提示并分析相应法律风险;基础债权有展期或借新还旧情形的,应当就展期或借新还旧是否有效设立以及原担保权利在债权银行办理展期或借新还旧后是否继续存在作出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