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大家都知道金融、经济行业向来都是有所波动的,许多事情的变换是有缘由的,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良资产这个概念对于一些涉及金融相关的从事者来说更是唯恐避之远之,而个人、银行和资产管理者作为不良资产的接触方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问题,那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被委托方,在处置委托方的不良资产过程中,通常又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首先,不良资产的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可以划分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三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又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破产清算、拍卖等属于终极处置,简单概括就是能够最终地将不良资产转化为个人效益;而阶段性处置自然而然是将不良资产转化过程分各阶段达成,这当中有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等手段。
两种处置方式都有一定的优势和缺陷,但不否认的是资产管理公司用何种方式都会遇到一些共性问题,这是值得相关从业者去推敲的。转让的合同效力。众所周知,合同是双方之间进行合作与交易的依据,要十分确定双方的合同效力,例如有相关金融向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的价格转让不良资产,以达成不良资产迅速出表,这里的价格自然而然是不合理的价格,那是否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这些都有待考量,各行各业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法手段,我们也需要运用合法的方式去确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