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业务合规边界不清晰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发展之初,由于缺乏全国性监管政策,各公司对业务范围边界理解不一。随着153号文和《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边界逐渐突显,但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比如: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该类产品的意义在于通过给企业注入资金,盘活企业不良资产,帮助企业调整债务结构,增强流动性,提高短期偿债能力。但在实操过程中,该业务经常被审计部门认定为“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提供融资”。该类业务曾经是包括四大在内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开云网页版类型,下一步该不该继续推进?推进过程中如果规避风险,各资产管理公司仍存在不一样的理解。
2、业务开展中缺乏中长期低成本资金。
最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债务重组、债转股、问题机构的股权投资等业务,明确列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业范围。大多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背景都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初心,是希望其通过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承担服务实体经济、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发挥区域金融稳定器的功能作用。这些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的落地,大都需要长期低成本资金的支撑。但是同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市场身份是非金融机构一般企业,其融资渠道有限,各金融机构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多为短期资金,且指定用途仅限于收购金融资产。所以,大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拓展问题企业、问题楼盘、问题金融机构综合服务业务时,经常受限于资金问题无法实施落地。
3、部分业务无适格法律主体身份,业务开展受限。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由于受到非金融机构身份的限制,很多业务开展受限。数年来,经过地方资产公司自身努力以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主体身份逐一得以确认。但仍有部分业务开展需要进一步的资格认定。比如:破产管理人资格。相对于律所、会所等中介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既有牌照、资金优势,又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对破产重整方案设计、落地、实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把“破产管理”明确列示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业之一。但截止目前,多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资格,并未得到当地法院的认可。
4、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自身风控体系建设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三大主业:不良资产盘活、企业纾困、问题金融机构托管,都需要大量资金、资源整合,属于典型的投资银行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属于新兴逆周期行业,经过近几年高速发展,投资额高达数千亿。同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多为新设机构、一级法人实体,管理决策人员来自不同行业,组成结构复杂,短时期内难以形成统一的风险文化。所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能打造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形成科学的风险管理文化,做不好风险控制,不但发挥不了区域金融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成为新的风险的制造者和传导者。
5、缺乏专业人才队伍
地方政府成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初心,是盘活资产,救助企业,化解区域金融风险,通过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当地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而综合服务方案的设计、谈判、实施落地,需要具有丰富金融工作实战经验、了解市场、以及具备法律、财务基本知识的高素质综合性人才。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一般是属于省管国有企业,由于薪酬体制等相关人力政策受限,人才引进、留驻存在一定难度,无法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