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地方AMC”)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银保监会监管备案后,可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处管理业务。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下称“AIC”)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AIC作为响应国家“三去一降一补”的战略和实施本轮市场化债转股需要而设立的市场主体,政治意义高于市场意义,作为化解金融风险、输血实体经济的渠道,因政策而形成的优势较为明显:一是资金充足且来源渠道多元。政策规定注册成立时应实缴100亿元,且可以金融机构身份开展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能够为业务开展提供可靠资金保障;二是《试行办法》对AIC公司治理、股东背景、风险管理等均有清晰规定,有利于公司稳健运作合规经营;三是可以受让银行正常类债权以从事债权转股权业务,因而能够突破不良资产经营的范围和原有《银行法》的限制,分享资本市场未来快速发展的收益。但有时“政治优势”也会形成“双刃剑”,影响AIC业务开展的灵活性,一是资本监管上受到严格管制,三是展业空间和业务比例、关联交易上都有明确限制。如除借助《试行办法》第23条第9款“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的规定,通过备案手续获取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处管理业务资质外,不得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处业务,此外,政策明文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原则上不应当控股债转股企业,确有必要的,要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限,由此可见,AIC尚无法完全实现银行股权投资平台的功能。
地方AMC不具有金融牌照,无法像AIC一样实现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但作为一般工商企业优势非常明显,一是经营范围宽广,业务手段灵活且展业空间巨大,没有资本监管要求,不存在业务比例的限制。二是股权投资环境宽松,以债转股方式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或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均没有政策上的限制,日后可成长为银行集团的股权投资平台。三是作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源禀赋优势强大,与当地政府(如省/市级金融办)和司法机构(法检系统)关系紧密,且能够通过深入当地市场,积累特定行业不良资产管理经验,熟悉特定行业产业运作模式并培养对此类行业经营周期的敏感性,形成“区域+行业”的双重壁垒优势,为日后投行化转型奠定坚实基础。四是市场化债转股运作上具有和地方AMC与政府更强的斡旋能力。地方AMC作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与地方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对于难以进行市场化推进的债转股任务,可借助政府的渠道加以斡旋和沟通,降低二次踏雷的风险。